场外配资的特征
场外配资并非法律概念,笔者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条对场外配资的总结,对自然人之间场外配资(后文的“场外配资”特指自然人之间的场外配资行为)展开进一步分析。
《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一 | 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或一定市值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上述实质内容的股票配资合同、借钱炒股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合作经营合同、信托合同等。 |
场外配资模式图
根据前述定义,场外配资的特征一般包括:
场外配资的特征 | ||
1 | 配资方没有特许经营许可 | 配资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没有取得融资融券特许经营许可资质。 |
2 | 保证金、高杠杆 | 融资方提供保证金,配资方在保证金基础上提供高杠杆倍数的配资资金,即配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证金和配资资金两部分组成。 |
3 | 配资方不承担风险 | 配资方通过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一般不承担风险。 |
4 | 预警线、平仓线 | 预警线和平仓线都是保障资金安全的约定。配资方享有平仓权,当账户资金触及预警线,配资方会通知融资方减仓或补保障金,当账户资金触及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强制平仓以偿还本息。 |
根据场外配资的特征,其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拆分为两类,即借贷和让与担保,具体来说:
场外配资的基础法律关系 | ||
1 | 借贷 | 融资方缴纳保证金,配资方按一定杠杆比例配资,配资方将保证金和配资出借给融资方投资,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 |
2 | 让与担保 | 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和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融资方配资的目的在于投资,但是通过高杠杆配资的方式进行投资放大了市场风险,且场外配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存在一定威胁,因此场外配资一直遭受金融监管部门等的严厉打击。